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完全同意增加对通奸罪的惩罚[223]。(旧约,利未记 20:10-18)。
在基督教中,麦西哈严厉通奸的意义,不将其局限于身体行为,而是将其转移到道德观念中[224]。基督教禁止通奸者继承主宰的国度,他们不再有任何决定,只能在地狱中遭受永恒的折磨[225]。今生对通奸者的惩罚是摩西律法所规定的,即用石头砸死[226]。(新约,马太福音 5:27-30)。(新约,哥林多前书6:9-10)。(新约,约翰福音 8:3-11)。
今天的圣经学者承认,基督赦免的故事实际上并不存在在约翰福音的最早版本中,而是后来被添加到其中,正如现代翻译所确定的那样[227]。最重要的是,在他被呼召之初,麦西哈已经宣布,他来不是要废除摩西和他之前的先知的律法,对他来说,天地的灭亡比路加福音[228]中提到的摩西律法的一滴落下来要容易得多。因此,耶稣不能破坏摩西的律法,让通奸的女人不受惩罚。 https:www.alukah.net/sharia/ 0/82804/ (新约,路加福音 16:17)。
惩罚是由四名证人的证词确定的,对通奸事件的描述证实了通奸事件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发现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一个地方,如果其中一名证人撤回他的证词,惩罚将被暂停。这说明了伊斯兰法律中在历史上对通奸行为律法的稀有和罕见,因为只有以这种方式才能证明,这很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肇事者的自己供认。
如果对通奸的惩罚是基于其中一个罪人的供认,而不是基于四个证人的证词,那么对不承认罪行的另一方就没有惩罚。
安拉已经打开了忏悔的大门。
真主只赦宥无知而作恶,不久就悔罪的人;这等人,真主将赦宥他们。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229]。(妇女:17)。
“谁作恶或自欺,然后向真主求饶,谁将发现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230]。(妇女:110)
“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是被造成怯弱的。”[231]。(妇女:28)。
伊斯兰教承认人类与生俱来的需要。 但它通过合法的方式满足了这种与生俱来的动机:婚姻的方式,要求早婚,如果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完成婚姻的,则应该从国库拿钱帮助完成婚姻。伊斯兰还热衷于清除社会上所有传播不道德行为的手段,设定更高的目标付出更多的努力并将其引导至善,并占用闲暇时间与安拉接近,所有这些都阻止了任何犯罪的通奸罪。然而,伊斯兰教在通过四名证人的证词证明不道德行为之前,不会开始惩罚,因为我们知道除非肇事者公开犯下了不道德行为,否则很少出现四名证人在场的情况,因此他们应该受到这种严厉的惩罚,因为他们知道通奸行为是一种大罪,无论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
一个女人承认自己通奸了——没有受到胁迫——来到先知面前(愿主福安之),要求他对她施加惩罚,她因通奸而怀孕。于是真主的先知召唤她的监护人,他说:“善待她,这表明律法是完美的,造物主对被造物的怜悯是完美的。
先知对她说:“回去吧,直到你生下孩子。 当她回来时,他对她说:回去吧,直到你给儿子断奶,并且基于她坚持在给小孩子断奶后返回先知,圣人对她处以了惩罚,并说:她做的这个讨白,假若将其分给七十个麦地那人,一定能容纳他们。
先知的怜悯(愿主福安之)体现在这种崇高的态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