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设置是为了威慑和惩罚那些想在大地上作恶的人,有证据表明,因饥饿和极度需要而过失杀人或盗窃是免于执法的,针对孩子、疯子或精神病患者也不执法,法律的根本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而它的严酷性,是宗教为社会提供的利益,而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感到高兴,它的存在是对人们的怜悯,这将为他们实现安全。只有罪犯、土匪和强盗才会因为对自己的行为恐惧而反对这些法律。这些教律包括人为法律中已经存在的内容,例如死刑和其他限制。
这些罪犯在这些刑罚中,只考虑罪犯的利益而忘记了社会的利益,对罪犯的怜悯而忽视了被害人,加重了刑罚,忽视了犯罪的严重性。
如果他们将惩罚与犯罪联系起来,他们就会相信伊斯兰教法刑法的公正性,和量刑的公平性。例如,如果我们回想一下,小偷乔装打扮在黑暗的掩护下行走,破门而入,用武器指着无辜者,侵犯家庭的神圣性并打算杀死那些反抗他的人,而谋杀往往是小偷为了完成盗窃,或逃避追缉的手段,然后不分青红皂白大开杀戒。例如,在引用这类盗窃案例时,我们会意识到伊斯兰教法惩罚的严厉性是多么的智慧。
因此,在其余的刑罚中,我们必须回想起他们的罪行,以及它们带来的危险和损害,不公正和敌意,以便我们清晰的认识到清高的安拉已经为每一种罪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
"...你的主不亏枉任何人“[180]。(山洞:49)。
在决定威慑性惩罚之前,伊斯兰教提供了足够的教育和预防手段,使罪犯远离他们所犯下的罪行,如果他们有理性的心灵或仁慈的灵魂的话,那么他们决不会实施犯罪,以便确保每一个犯罪者都是没有正当理由或有强迫嫌疑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之的。那么,他在这种情况的犯罪证明了他的腐坏和反常,以及他应该受到痛苦的威慑惩罚。
伊斯兰教努力公平地分配财富,使富人的财富成为穷人明确的权利,对丈夫和亲戚制定了赡养费,命令善待客人和邻居,并让国家负责确保其国民,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品、衣服、住房和其他方面的必要需求,使他们过上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它还确保其成员向有能力的人敞开体面工作的大门,使每个能够充分工作的人都能尽其所能地工作,并为所有人创造平等的机会。
例如,假设一个人回到家中,发现他的家人因盗窃或报复而被人杀害,有关部门来逮捕他并判处他有期徒刑,无论长短,在此期间,他在监狱有吃有喝,还享受监狱的所以待遇,这些待遇又是受害人通过纳税来贡献的。
那么,他此刻会有什么反应?他最终会发疯,或者沉迷于毒品以忘记他的痛苦。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一个伊斯兰法制的国家,将与当局不同。他们会把罪犯带到受害者的家人那里,让受害者家属做出决定,要么他们采取偿命,这就是正义之本,要么支付血金,这是杀死一个自由人应得的钱,为了偿命的钱,或者赦免,赦免更好。
"...如果你们恕饶他们,原谅他们,赦宥他们,(真主就赦宥你们),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181]。(相欺:14)。
每个伊斯兰法律的学生都明白,伊斯兰法律更像是一种预防性的教学方法,而不是一种报复行为或渴望强制执行的律例。 例如:
在执法之前,必须要小心谨慎,并避免疑惑,因为真主的使者的圣训:“你们不要用嫌疑来歪曲法律。
凡是犯了罪,真主遮盖他的的罪过,人们也没有发现他的罪孽,他就不受刑法,因为追踪人们的秘密并监视他们不是伊斯兰教的教律。
受害者对罪犯者的赦免停止了执法。
"...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末,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182]“(黄牛:178)。
犯罪行为必须是自由选择的,而不是被胁迫,如果是强迫的行为的话,也不被执法。 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
“我的教民中错误的和健忘的以及他们被迫做的事情,都不被追责”[183]。(正确的圣训)。
伊斯兰教法严厉惩罚的哲理,被描述为残酷和野蛮(据他们的造谣),例如杀死凶手、用石头砸死通奸者、砍小偷的手和其他惩罚,这些罪行被认为是邪恶之母,每一种罪行都包括对五大利益(宗教、精神、后代、金钱和理性)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攻击,教法和人为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一致同意必须维护和维持它们,因为没有它们就没有生活。
出于这个原因,其中任何一个犯罪者都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这样对他的谴责和对其他人的威慑。
伊斯兰的教法章程必须得到全面执行,在经济和社会章程方面,也不能排除伊斯兰教教律。正因为人们远离了正确的宗教法律,才导致一些人犯罪。这些重大犯罪困扰着许多不执行伊斯兰法律的国家,虽然这些国家拥有强大的国力,以及丰富的物质和先进的技术。
《古兰经》的经文一共6348节,立法的经文不超过十节,这是来自至睿的、彻知的主超绝的智慧设立的。一个人如果失去享受学习和执行这个仅仅10节经文的教法章程的机会,他不会感觉到可惜吗?而这个教法章程很多非穆斯林都觉得它绝妙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