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伊斯兰教禁止放高利贷?

伊斯兰教的货币概念是用于贸易、商品和服务交换、建筑,当我们以赚钱为目的放贷时,我们就已经脱离了金钱作为交换和发展手段的主要目的,而将金钱本身作为目的。

对贷款征收的利息或高利贷对贷款人来说是一种激励,因为他们不承担任何损失,因此贷款人多年来获得的累积利润将扩大贫富差距。近几十年来,政府和机构广泛涉及这一范围,我们已经看到许多国家经济体系崩溃的例子,高利贷有可能以其他犯罪无法做到的方式在社会中传播腐败[282]。

全能的安拉说:根据基督教原则,托马斯·阿奎那谴责高利贷或带息借贷,教会由于其巨大的宗教和世俗作用,在承诺禁止高利贷之后,能够将禁止高利贷推广到其臣民第二世纪的神职人员,但根据托马斯·阿奎那的说法,禁止利息的理由是,利息不能是等待借款人放贷的代价,借款人拥有的时间的任何价格,因为他们看到了商业交易的程序。过去,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是一种交换手段,而不是收取利息的方式。另一方面,柏拉图将利益视为剥削,而富人则对社会的穷人施加剥削。高利贷交易在希腊人时代盛行。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在奴隶市场上出售付债人。对于罗马人来说,情况也不例外。应该指出的是,这项禁令不受宗教影响,因为它发生在基督教出现前三个多世纪。请注意,圣经禁止其追随者处理高利贷,以前的旧约也是如此。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283]。(仪姆兰的家属:130)。

“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284]。(罗马人:39)。

旧约也禁止放高利贷,例如我们在利未记中发现的,但不限于:

“如果你的兄弟变得贫穷,而他欠你钱,你应该把他当作陌生人或定居者来支持他,让他和你住在一起。不要从他那里拿取任何的利润,而你应该敬畏你的主,你的兄弟将与你同住。你不要给他放高利贷,你给他的食物也不应该有收益“[285]。

如前所述,众所周知,摩西的律法也是基督的律法,根据新约中通过麦西哈所说的话。(利未记 25:35-37)。

“不要以为我来是要废除律法或先知。我不是来撤销的,而是来完善的。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直到天地消逝,律法没有一个字或一滴流逝,直到一切都应验为止。谁违反了这些较小的诫命之一,并以这种方式教导人们,谁就被称为天国中的小人。至于工作和教导的人,这在天国被称为大人“[286]。(马太福音 5:17-19)。

因此,高利贷在基督教和犹太教中一样被禁止。

正如《古兰经》中所说:

“我禁止犹太教徒享受原来准许他们享受的许多佳美的食物, 因为他们多行不义,常常阻止人遵循主道(160)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 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287]。(妇女: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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